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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白云区对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扶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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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 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(穗府〔2012〕34 号)第三点第(十四)项规定,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,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,可减征 或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;可延期缴纳税款,但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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