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地工商局核名-办理营业执照—当地公安局刻章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—到国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。如果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,则需要开设分公司银行帐户及申请发票。
1、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;
2、总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;
3、总公司股东同意开设分公司的股东会议(全体股东签名、盖章);
4、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=;
5、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(全体股东签名);
6、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复印件、租赁合同原件;
7、总公司代码证副本复印件;
8、总公司地税、国税副本复印件;
9、填写申请表(总公司盖章,法定代表人签名);
10、证明书(用于办理分公司代码证);
11、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证复印件。(加盖公章)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公司设立分公司的,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;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,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。
设立分公司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;
(二)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(三)营业场所使用证明;
(四)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;
(五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,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。
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,发给《营业执照》。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,持分公司的《营业执照》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