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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从事生产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(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)之日起三十日内,持有关证件,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,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(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)。
A(1)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;(2)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;(3)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;(4)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表;(5)负责人照片两张;(6)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A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,每月终了后十五日内依据生产经营状况,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。
A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,每月终了后十五日内依据生产经营状况,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。
A纳税人发生解散、破产、撤消以及其他情形,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,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》,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,结清税款、缴销发票、收回发票领购簿、税务登记证件,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《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》。纳税人持《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